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大石桥市大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海鑫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28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2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大石桥市大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海鑫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大石桥市大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海鑫、聂杰、李政伟、营口立兴管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283号之一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大石桥市大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海鑫、聂杰、李政伟、营口立兴管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大石桥市大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海鑫、聂杰、李政伟、营口立兴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部分保全,现予以结案。审判长 凌 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花吉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林林、四川华朴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547号 下一篇 石阡县人民法院、史载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3执1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