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1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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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15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弦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150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弦,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弦犯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责令退赔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弦名下有川EB72F1北京牌车辆、川EHD808名爵牌车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张弦名下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7号2幢20层2004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256452号),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张弦与案外人李惠共同共有,本院予以查封(2021年7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通过协商等方式未能确定被执行人所占的财产份额,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需待析产后依法处理。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所在户籍地及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牟建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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