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8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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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8194号案件名称
刘旭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旭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8194号原告:刘旭颖,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保定市红旗大街魅力东方1号门脸。法定代表人:贾鲁莽,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旭颖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旭颖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旭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旭颖负担。审判员 胡紫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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