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效文、天水诚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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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171号案件名称
焦效文、天水诚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焦效文;天水诚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焦效文,男,生于1964年7月,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天水诚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王东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效文与被执行人天水诚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水诚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樊江强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武 娟书 记 员 党敏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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