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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彭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5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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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5095号
  • 案件名称

    张琳、彭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琳;彭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5095号原告:张琳。被告:彭刚。原告张琳与被告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琳申请撤回对彭刚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张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白 璐书 记 员  刘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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