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彭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5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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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5095号案件名称
张琳、彭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琳;彭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5095号原告:张琳。被告:彭刚。原告张琳与被告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琳申请撤回对彭刚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张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白 璐书 记 员 刘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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