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膜天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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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74号案件名称
天津膜天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天津膜天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74号申请人:天津膜天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18895P法定代表人:范宁,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485741C法定代表人:任汉涛,董事长。申请人天津膜天膜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49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88933.73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晓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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