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与榆林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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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744号案件名称
李芳与榆林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第一医院;李芳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8744号原告:李芳,女,生于1982年12月26日,汉族,陕西榆林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诉讼委托代理人:冯学慧,系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林市第一医院,住所地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800436676474J。负责人:冯丙东,系该院院长。原告李芳与被告榆林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收案,经诉前鉴定无果后,于2021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的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小霞书 记 员 郭 鹏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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