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桥北国有林管理局、杨宇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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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583号案件名称
延安市桥北国有林管理局、杨宇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延安市桥北国有林管理局(延安市子午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杨宇翔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1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宇翔,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桥北国有林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法定代表人:张保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之奇,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人,住陕西省富县,该公司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晔,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宇翔因与被上诉人延安市桥北国有林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宇翔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宇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宇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上诉人杨宇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长 东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刘 小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刘 荣 荣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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