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俊娜、冯军伟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22民初2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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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2民初2554号案件名称
冯俊娜、冯军伟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冯俊娜;冯军伟;康秀兰;通许县中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22民初2554号原告:冯俊娜,女,汉族,1980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冯军伟,男,汉族,1983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康秀兰,女,汉族,1954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发亮,男,汉族,河南省通许县,系通许县竖岗镇冯家村村委会推荐公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通许县中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2241645141D。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中段12号。负责人:孙子雯,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冯俊娜、冯军伟、康秀兰诉被告通许县中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冯俊娜、冯军伟、康秀兰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俊娜、冯军伟、康秀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俊娜、冯军伟、康秀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俊娜、冯军伟、康秀兰负担。审判长 杨冻化审判员 刘 赟审判员 张锦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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