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2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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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240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庆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庆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240号之一执行机关: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庆,男,生于1983年8月2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刘庆被判处没收财产一案,立案执行没收财产的金额为3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庆的相关财产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刘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刘庆至今仍在监狱服刑,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其无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刘庆名下的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刘庆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刘庆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刘庆对尚应缴纳之款仍负有缴纳义务,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刘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梁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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