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佛根电子厂、王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一案件名称
永丰县佛根电子厂、王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永丰县佛根电子厂;王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一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住所地:永丰县藤田镇秋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92JTE2P。投资人:王洪万,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申请人:王彦(又名王颜),女,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诉被申请人王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民事保全裁定。2021年9月22日,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王彦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负担(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伟圣审 判 员 郑美蓉审 判 员 陈庆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一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住所地:永丰县藤田镇秋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92JTE2P。投资人:王洪万,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申请人:王彦(又名王颜),女,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诉被申请人王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民事保全裁定。2021年9月22日,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王彦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负担(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伟圣审 判 员 郑美蓉审 判 员 陈庆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文登区益中汇房屋修缮队、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倪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2518号 下一篇 王铁红、郭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