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晓娥、雷永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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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311号案件名称
段晓娥、雷永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段晓娥;雷永民;段晓娥;雷永民;崔成;崔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 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崔成,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雷永民,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段晓娥,女,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成与被执行人雷永民、段晓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13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谷 飞 龙 书 记 员 陈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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