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任晓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0792执30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92执30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任晓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任晓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92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楼**。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被执行人:任晓飞,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1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晓飞民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792执3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志书 记 员 骆春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新有、吕维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3民初4574号 下一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王月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5民初2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