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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时杏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桂0324执恢2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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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桂0324执恢2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时杏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时杏;王凤英;唐大永;唐大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桂0324执恢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名都苑**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邱宗跃,总经理。被执行人蒋时杏,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王凤英,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大永,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大超,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时杏、王凤英、唐大永、唐大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4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时杏、王凤英、唐大永、唐大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及利息。本院于10月10日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蒋时杏、王凤英、唐大永、唐大超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蒋时杏、王凤英、唐大永、唐大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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