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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山、吴长江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7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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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621号
  • 案件名称

    王金山、吴长江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金山;吴长江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7621号原告:王金山,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长江,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王金山与被告吴长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长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山撤回对被告吴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山负担。审判员蔡贝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周凯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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