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精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17民辖终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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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民辖终31号案件名称
佛山市精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佛山市精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精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强大道2号车间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AA2H7F。法定代表人:黎永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安安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BFH94Q。法定代表人:刘沛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佛山市精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1)皖1702民初26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市精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精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本淳审 判 员 陈大明审 判 员 向 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严琛琛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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