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佘莉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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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85号案件名称
李国庆、佘莉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国庆;佘莉斌;佘正禄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85号申请人:李国庆,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佘莉斌,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申请人:佘正禄,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人李国庆与佘莉斌、佘正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佘莉斌、佘正禄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佘莉斌、佘正禄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庆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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