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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林、铜川市耀州区寺沟村砖厂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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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752号
  • 案件名称

    李定林、铜川市耀州区寺沟村砖厂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定林;铜川市耀州区寺沟村砖厂;薛小芳;任有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752号原告:李定林,男。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寺沟村砖厂。法定代表人:任彦松。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系铜川市耀州区寺沟村砖厂员工。被告:薛小芳,女。被告:任有生,男。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定林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寺沟村砖厂、薛小芳、任有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定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定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定林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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