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林、铜川市耀州区寺沟村砖厂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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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752号案件名称
李定林、铜川市耀州区寺沟村砖厂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定林;铜川市耀州区寺沟村砖厂;薛小芳;任有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752号原告:李定林,男。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寺沟村砖厂。法定代表人:任彦松。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系铜川市耀州区寺沟村砖厂员工。被告:薛小芳,女。被告:任有生,男。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定林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寺沟村砖厂、薛小芳、任有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定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定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定林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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