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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铁庄、郑雪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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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22号
  • 案件名称

    杨铁庄、郑雪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铁庄;郑雪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杨铁庄,男,汉族。被执行人:郑雪英,女,汉族。杨铁庄与郑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雪英未按调解书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杨铁庄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275元本院在执行中,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雪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郑雪英支付杨铁庄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共计30629元。郑雪英一直未履行。本院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局、市场监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的财产情况,对发现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申请向郑雪英发出限制消费令,将郑雪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0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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