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广华、石渊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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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42号之一案件名称
钟广华、石渊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钟广华;石渊方;谭诗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广华,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30711XXXX。被执行人:石渊方,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瑶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湖南省辰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40922XXXX。被执行人:谭诗丽,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80924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广华与被执行人谭诗丽、石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湘1224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渊方返还原告钟广华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480元(计算至2021年1月23日),谭诗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谭诗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渊方追偿;二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21年8月13日起按8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缴纳案件受理费2087元,执行申请费1268元。但被执行人谭诗丽、石渊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诗丽、石渊方在银行的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谭诗丽、石渊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恒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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