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宾斌、周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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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804号案件名称
罗宾斌、周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罗宾斌;周骏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804号申请人:罗宾斌,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生,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周骏,男,汉族,1990年10月3日生,住江阴市。申请人罗宾斌与被申请人周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宾斌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骏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宾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骏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磊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华佳慧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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