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成与荆顺亭、高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1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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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1706号案件名称
王国成与荆顺亭、高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国成;荆顺亭;高春英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1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成,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顺亭,男,194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舒兰市矿务局东富煤矿退休职工,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审被告:高春英,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舒兰市汇丰药厂退休职工,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审第三人:王国义,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王国成因与被上诉人荆顺亭、原审被告高春英、原审第三人王国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国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福祝审判员 李炜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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