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28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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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2817号之一案件名称
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882执2817号之一营口泰丰牧业有限公司:你与申请执行人石某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882执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20000及利息、延迟履行金。二、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地址:大石桥市法院执行局邮编: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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