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3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323号案件名称
刘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某;杨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32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杨某,女,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长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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