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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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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323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杨某
  • 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32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杨某,女,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长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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