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钟艳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0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091号案件名称
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钟艳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钟艳香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091号原告:钟艳香,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冯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艳香与被告西安姝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钟艳香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艳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芷 瑜 二0二一年 九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韩 睿 2021年 月 日送达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柞水县下梁镇顺发商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知民初98号 下一篇 郑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