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雄、刘细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1023执恢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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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1023执恢319号案件名称
李华雄、刘细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华雄;刘细书;李军禾;肖大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023执恢319号申请执行人:李华雄,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刘细书,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李军禾,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肖大廷,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华雄与被执行人刘细书、李军禾、肖大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郴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华雄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1023执恢31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臣晖审 判 员 李文斌审 判 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邝 威书 记 员 刘凌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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