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健、曾成芝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7执恢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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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177号案件名称
杨健、曾成芝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健;曾成芝;杨美嫦;杨春嫦;刘友志;张莉;刘永化;欧菊英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7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杨健,男,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曾成芝,女,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杨美嫦,女,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杨春嫦,女,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刘友志,男,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刘永化,男,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欧菊英,女,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健、曾成芝、杨美嫦、杨春嫦与被执行人刘友志、张莉、刘永化、欧菊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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