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伏安、胡日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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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056号案件名称
高伏安、胡日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高伏安;胡日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高伏安,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胡日勋,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高伏安与胡日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伏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胡日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胡日勋向申请执行人高伏安偿还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4元、执行费15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日勋的住房公积金,因未达到提取条件,且申请执行人高伏安同意以冻结被执行人胡日勋的住房公积金来履行其义务。现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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