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某、王章棵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76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769号之二案件名称
要某、王章棵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要某;王章棵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7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要某,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章棵,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25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某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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