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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聪、潘进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2执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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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982执824号
  • 案件名称

    徐永聪、潘进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徐永聪;潘进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徐永聪,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金塔县。被执行人:潘进功,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家住河南省西平县。申请执行人徐永聪与被执行人潘进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982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永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5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潘进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3153元。被执行人潘进功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潘进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0982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军铎审 判 员 王 军审 判 员 闫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武 艾书 记 员 张志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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