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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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517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51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田坪支行行长,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康鹏,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湘132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康鹏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康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30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39121万元,尚有3.639121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文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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