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陈某等张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2民初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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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2民初640号案件名称
梁某、陈某等张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梁某;陈某;张某;朱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2民初640号原告:梁某,住甘肃省文县。 原告:陈某,住甘肃省文县。 被告:张某,住甘肃省文县。 被告:朱某,住甘肃省文县。 原告梁某、陈某与被告张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梁某、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朱某向原告梁某、陈某归还借款共计******元;2.判令被告张某、朱某向原告梁某、陈某支付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款项****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某年某月某日利息为****元,计算公式为:*****元*4*3.85%÷360*277天=*****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某、朱某(系夫妻关系)自2013年至2020年,于原告梁某、陈某(系夫妻关系)处借款本息共计*****元。由于被告对该笔款项无法一次性偿还,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于某年某月某日就被告所欠债务款项的偿还达成《还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对所欠款项分三次还清。但是自《协议》签订至今,被告仍未履行协议中所约定的任何一笔款项的还款义务。原告曾多次催要,要求被告清偿借款及利息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的经济秩序,特提起诉讼,望判决如诉之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被告张某、朱某地址不详、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4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文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若蒙书记员 张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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