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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立芝、查显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3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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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3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卫立芝、查显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卫立芝;查显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卫立芝,女,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查显意,男,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卫立芝与被执行人查显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查显意于2021年3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卫立芝1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0%计算;如被告查显意未按照本调解书协议第一条履行完毕,则由被告查显意一次性偿还原告卫立芝实际未偿还部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利率按年利率10%计算;从2018年9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0%计算。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查显意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卫立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显意向申请执行人卫立芝履行了案件款10000元。2021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案件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卫立芝于同日以此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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