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凤刚、慕广勤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5民初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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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25民初2149号案件名称
曹凤刚、慕广勤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曹凤刚;慕广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阳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5民初2149号原告:曹凤刚,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慕广勤,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阳支公司,住所地:彭阳县栖凤花园28号营业房9-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君平,该公司职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19800元。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曹凤刚经济损失19800元; 二、驳回曹凤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曹凤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宽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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