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朱建敏、翁春凤清算责任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7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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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执7505号案件名称
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朱建敏、翁春凤清算责任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翁春凤;朱建敏案件缘由
清算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6执750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750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庆曼,董事。被执行人:朱建敏,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翁春凤,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朱建敏、翁春凤清算责任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6民初1569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朱建敏、翁春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朱建敏、翁春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朱建敏名下开户于光大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X,交通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X,浦发银行的XXXXXXXXXXXXXXX,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X-CNY0、XXXXXXXXXXXXXXXXX-CNY0,中国工商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_156_1,中国农业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翁春凤名下开户于交通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X,浦发银行的XXXXXXXXXXXXXXX,招商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_20001,中国建设银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_156_1、XXXXXXXXXXXXXXXXXXX_156_1,中国银行的XXXXXXXXXXXXCNY0、XXXXXXXXXXXXCNY0等账户内,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两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其他财产。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7日),但目前无钱款可供执行。四、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代为调查,未查得财产线索。五、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13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记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朱建敏、翁春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韩 毅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程红东二〇二一年九月××日书记员 沈 莹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韩毅审判员肖煜影审判员程红东书记员沈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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