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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华、王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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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137号
  • 案件名称

    张学华、王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学华;王旭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华,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庆市和平农垦社区。被执行人:王旭,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学华与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学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624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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