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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在春、符安平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1民初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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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民初1739号
  • 案件名称

    席在春、符安平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席在春;符安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1民初1739号原告:席在春,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哺贵,男,安乡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符安平,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席在春与被告符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席在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在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席在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席在春负担。审 判 员  胡贵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黎 聪代理书记员  陈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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