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在春、符安平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1民初17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民初1739号案件名称
席在春、符安平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席在春;符安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1民初1739号原告:席在春,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哺贵,男,安乡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符安平,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席在春与被告符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席在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在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席在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席在春负担。审 判 员 胡贵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黎 聪代理书记员 陈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