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飞、李厚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7执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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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7执706号案件名称
刘亚飞、李厚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菏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亚飞;李厚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7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刘亚飞,男,1990年4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李厚博,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申请执行人刘亚飞与被执行人李厚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鲁1703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厚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厚博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亚飞借款30000元及利息;其中被执行人李厚博于2021年2月10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亚飞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亚飞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全部应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申请执行人刘亚飞负担。申请执行人刘亚飞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9号向被执行人李厚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通知李厚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对李厚博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李厚博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并未查询到任何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鲁1727执706号限制消费令,对李厚博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刘亚飞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刘亚飞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4对刘亚飞进行了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刘亚飞,刘亚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3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益民审判员 魏衍豪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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