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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泛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刘永安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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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254号
  • 案件名称

    汉中泛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刘永安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汉中泛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刘永安;肖成枝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汉中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197XXXXXK。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汉中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合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陕0722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5597.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192元。因被执行人涉及债权债务执行案件较多, 其财产已被渉执行案件查封、冻结,暂无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以(2017)陕0722执46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26日本院依职权恢复了对该案的执行,恢复执行标的374405元。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汉中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城固县某某镇某某园艺场某某市场钢结构交易大棚(坐落在某某园艺场西边,临路边,坐北向南,长48米,宽16米,面积768平方米)及加工车间(坐落于某某园艺场院内,坐北向南,北临院场,南临公路边,西临南北走向通道,东临大门,长36.24米,宽12.24米,总面积443.58平方米),该资产一时无法处置变现。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他财产已被他案查封,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恢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丁新华审  判  员   王志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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