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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振鑫乐居门窗店、吕三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8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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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8318号
  • 案件名称

    颍上县振鑫乐居门窗店、吕三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颍上县振鑫乐居门窗店;吕三星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8318号原告:颍上县振鑫乐居门窗店,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五洲万汇一期28栋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6MA2T5Q662N。法定代表人:杨多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皓皓,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三星,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民,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颍上县振鑫乐居门窗店诉被告吕三星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颍上县振鑫乐居门窗店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颍上县振鑫乐居门窗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县振鑫乐居门窗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原告颍上县振鑫乐居门窗店负担。审判员  王明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晓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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