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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强、袁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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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00号
  • 案件名称

    傅强、袁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傅强;袁虹;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傅强,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13日,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袁虹,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21日,重庆市城口县人,住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被执行人: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男,系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傅强与袁虹、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7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事项,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100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31日前利息50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利息。),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0元。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7执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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