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强、袁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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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00号案件名称
傅强、袁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傅强;袁虹;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傅强,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13日,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袁虹,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21日,重庆市城口县人,住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被执行人: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男,系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傅强与袁虹、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7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事项,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100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31日前利息50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利息。),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0元。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7执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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