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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兵、张世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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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403号
  • 案件名称

    梁红兵、张世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梁红兵;张世灯;广东翔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403号原告:梁红兵,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张世灯,男,汉族,1984年0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广东翔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云浮市新兴县城镇东堤南路**翔顺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邹小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梁红兵与被告张世灯、广东翔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梁红兵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计1183元,由原告梁红兵负担。审 判 员 罗尚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冯 译书 记 员 刘妮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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