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红兵、张世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4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403号案件名称
梁红兵、张世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梁红兵;张世灯;广东翔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403号原告:梁红兵,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张世灯,男,汉族,1984年0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广东翔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云浮市新兴县城镇东堤南路**翔顺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邹小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梁红兵与被告张世灯、广东翔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梁红兵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计1183元,由原告梁红兵负担。审 判 员 罗尚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冯 译书 记 员 刘妮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诉人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与被上诉人骏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民终145号 下一篇 白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25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