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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宗军、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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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5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凌宗军、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凌宗军;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凌宗军。被执行人: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29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勇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勇(共有人:崔庆丽)所有的**房产;位于**房产;位于**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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