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林、李春兰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保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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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保378号案件名称
陈春林、李春兰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春林;李春兰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保378号申请人:陈春林,男,193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申请人:李春兰,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兴城市。申请人陈春林与被申请人李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辽1481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查封被执行人账户存款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执行,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申请人账户冻结24.01元,因该账户余额不足,故做部分冻结。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1481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冻结)部分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施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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