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利萍、马凌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826执恢372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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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826执恢372号之十案件名称
鲍利萍、马凌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鲍利萍;马凌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826执恢372号之十申请执行人鲍利萍,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被执行人马凌霄,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榆林市。关于鲍利萍与马凌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绥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6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鲍利萍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凌霄的相关信息,本院已划拨79000元并兑付于申请人鲍利萍。2.被执行人名下再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企业注册信息等。3.本院向被执行人马凌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4.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对马凌霄名下位于榆林市房产进行评估,并于2021年4月1日对该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成交价格为608000元,本院已将上述房产过户至买受人韩畅名下,并优先偿还榆林市住房公积金88414.06元,兑付申请人519585.94元。5.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对马凌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凌霄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马凌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马凌霄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履行义务,通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本院已划拨79000元并兑付于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再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企业注册信息等;本院对马凌霄名下位于榆林市房产进行评估,并对该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成交价格为608000元,本院已将上述房产过户至买受人韩畅名下,并优先偿还榆林市住房公积金88414.06元,兑付申请人519585.94元;本院对马凌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人鲍利萍谈话,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扬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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