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健、张晓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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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594号案件名称
陶健、张晓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陶健;张晓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陶健,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被执行人:张晓梅,女,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健与被执行人张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韩忠刚审判员 田庚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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