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尚伟与陶金梅、胡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124执恢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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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恢396号案件名称
张尚伟与陶金梅、胡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24执恢396号本院立案执行的关于张尚伟申请执行陶金梅、胡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鲁012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平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33600元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21)鲁0124执恢396号案件执行完毕。平阴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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