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美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梅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423民初13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423民初1317号案件名称
龙州美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梅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龙州美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梅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423民初1317号原告:龙州美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广西农垦国有龙北总场叫及分场150号先锋花园10号楼(一层商铺)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MA5LB8CP8P。法定代表人:许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波,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黄梅芝,女,1963年3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住广西龙州县。原告龙州美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梅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州美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州美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梅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陆薇薇书 记 员 谭甘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