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环、易小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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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04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德环、易小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唐德环;易小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德环,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570717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易小平,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洗马乡老树溪村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700705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德环与被执行人易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湘1224执13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易小平名下的银行账户,2021年9月2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德环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易小平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易小平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 蕾审 判 员 奉志辉审 判 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永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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