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德环、易小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04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0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唐德环、易小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唐德环;易小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德环,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570717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易小平,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洗马乡老树溪村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700705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德环与被执行人易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湘1224执13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易小平名下的银行账户,2021年9月2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德环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易小平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易小平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 蕾审 判 员  奉志辉审 判 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永志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