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杰旭、俞海霞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17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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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1774号之二案件名称
姚杰旭、俞海霞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姚杰旭;俞海霞;洪四化;卢林;张发生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1民初1774号之二原告:姚杰旭,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新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荣,新绛县汾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海霞(系洪四化之妻),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住永济市。被告:洪四化,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永济市。被告:卢林,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张发生,男,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襄汾县。原告姚杰旭与被告俞海霞、洪四化、卢林、张发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聂晓萌人民陪审员 张晶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彩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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