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姚杰旭、俞海霞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1774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177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姚杰旭、俞海霞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姚杰旭;俞海霞;洪四化;卢林;张发生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1民初1774号之二原告:姚杰旭,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新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荣,新绛县汾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海霞(系洪四化之妻),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住永济市。被告:洪四化,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永济市。被告:卢林,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张发生,男,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襄汾县。原告姚杰旭与被告俞海霞、洪四化、卢林、张发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聂晓萌人民陪审员  张晶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彩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